某家电销售公司在某仓库寄存液晶电视2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2009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负责保管电视,家电销售公司于12月20日取走最后一批电视时支付保管费。在最后结算时仓库提出,2009年11月15日合同签订后,仓库就在为存放这批电视准备地方,家电销售公司应多支付5天的仓储费。而家电销售公司提出合同签订后已经告知电视到库的准确时间,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按实际仓储时间支付费用。
请问,仓储费于何时起算?
某农科院研究所经过一年的研制,开发出一种新型农药,一切生产准备工作就绪后,却因剂型不稳定无法投产。在他人介绍下,研究所找到了某农药厂老工人褚某。双方协商确定,褚某在半个月内为研究所解决农药剂型问题,并保证该药品浓度为40%乳剂,研究所负责提供确定剂型的一切协作事项及经费,并在新型农药第一批产品投放市场后,向褚某支付适当报酬。合同订立以后,褚某按其解决了农药剂型问题,但是他对研究所支付的报酬不满,提出自己付出了大量特殊的脑力劳动,提供的服务属于技术服务,应当收取技术服务费。
请问,研究所应该付技术服务费吗?
专利权人某科技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订立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将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转让给新加坡某公司,并由新加坡某公司生产。科技公司在合同签订10天后,将专利技术资料、图纸及现有模具等交给新加坡某公司;新加坡某公司支付科技公司“入门费”人民币5万元。后因当地技术条件和科技公司的专利技术的具体工艺欠全面和完整,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双方发生纠纷。经查,双方的技术进出口合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属于无效合同。
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
某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项特殊技术秘密,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农药厂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进。合同签订后,农药厂一直按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要求使用该项技术秘密。但是1年后,为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农药厂决定对该项技术做改进,并试行成功。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得知后要求农药厂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农药厂以合同中的限制约定无效而进行反驳。
请问,该限制约定有效吗?
某商贸公司因经营需要租用了某商场的仓库,约定每年租金5万元,租赁期限1年。合同约定:“租赁期内若有人购买该房,承租方可优先购买,如不购买,出租方可向他人售出,承租方即刻让出该房。”合同签订半年后,商场想将该仓库转卖,先通知了商贸公司,商贸公司明确表示不购买,然后转卖给一物资公司,并对产权进行了合法移交。当物资公司敦促商贸公司腾出仓库时,商贸公司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要求合同到期再搬出。物资公司提出商贸公司与商场签订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不遵守“买卖不破租赁”的常规,要求商贸公司即可腾出仓库。
请问,商贸公司应该腾出仓库吗?
某研究所与某玩具厂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作为专利权人的研究所将其某项专利技术许可玩具厂使用,合同同时注明了该专利的有效期限。玩具厂向研究所支付技术入门费5万元后,研究所向玩具厂提供专利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负责技术培训,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研究所的该项专利权被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双方订立的许可合同还有效吗?玩具厂支付的入门费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