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材公司与某物资公司在物资公司所在地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物资公司在1年内向钢材公司提供某型号黑铁丝1200吨,交货地点为钢材公司的生产厂,具体供货时间和数量以钢材公司要货传真为准。就价格条款双方作如下特别约定:以目前市场价格每吨3800元为基础,随行就市。合同签订后,双方按每吨3800元履行合同,物资公司供给了钢材公司黑铁丝600吨。半年后,钢材公司发传真要求其以每吨3800元的价格供货时,物资公司告知原材料涨价,按随行就市规则只能以每吨4200元的价格供货。
请问,价格如何执行?
粮食加工厂与某饭店签订了一份绿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1个月后粮食加工厂将1吨绿豆运到该饭店,但是由于当时市场上绿豆价格波动极大,双方并未约定具体价款。粮食加工厂在约定日期将绿豆送到,饭店决定以合同签订时的每斤5元的价格进行支付。但是粮食加工厂提出,1个月内绿豆的价格突飞猛进,现在绿豆的价格是每斤8元,如果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支付价款,对自己来说太吃亏,坚决要求按现行市场价支付。双方对此争论不休,绿豆的价格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呢?
某蔬菜合作社与某饭店长期合作,双方新签订一份长期蔬菜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在10天内蔬菜合作社每天向饭店提供新鲜蔬菜500斤,饭店分3次支付价款。在合同履行第1天就出事了,蔬菜合作社给饭店运来500斤小白菜,饭店称蔬菜品种单一不是问题,但要求的是萝卜或者大白菜这样易清洗的蔬菜,而不是小白菜。蔬菜合作社称饭店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蔬菜合作社送来最新鲜的小白菜,不符合合同要求吗?
某燃料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煤气表购销合同,燃料公司向物业公司提供煤气表1000个,合同签订后当即履行。由于合同没有约定煤气表的等级,燃料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煤气表的等级比约定的等级高,公司损失近2万元。燃料公司1个月后发现了这一情况,要求物业公司补交2万元货款,物业公司以合同已经合理履行为由拒绝追加。双方争执不下,燃料公司发现物业公司还未安装这批煤气表,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物业公司的合同。
请问,该合同能撤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