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電銷售公司在某倉庫寄存液晶電視200台,價值共計100萬元。雙方商定倉庫自2009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負責保管電視,家電銷售公司於12月20日取走最後一批電視時支付保管費。在最後結算時倉庫提出,2009年11月15日合同簽訂后,倉庫就在為存放這批電視準備地方,家電銷售公司應多支付5天的倉儲費。而家電銷售公司提出合同簽訂后已經告知電視到庫的準確時間,倉庫不可能空著貨位,只同意按實際倉儲時間支付費用。
請問,倉儲費於何時起算?
某農科院研究所經過一年的研製,開發出一種新型農藥,一切生產準備工作就緒后,卻因劑型不穩定無法投產。在他人介紹下,研究所找到了某農藥廠老工人褚某。雙方協商確定,褚某在半個月內為研究所解決農藥劑型問題,並保證該藥品濃度為40%乳劑,研究所負責提供確定劑型的一切協作事項及經費,並在新型農藥第一批產品投放市場后,向褚某支付適當報酬。合同訂立以後,褚某按其解決了農藥劑型問題,但是他對研究所支付的報酬不滿,提出自己付出了大量特殊的腦力勞動,提供的服務屬於技術服務,應當收取技術服務費。
請問,研究所應該付技術服務費嗎?
專利權人某科技公司與新加坡某公司訂立實用新型專利技術轉讓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科技公司將實用新型專利技術轉讓給新加坡某公司,並由新加坡某公司生產。科技公司在合同簽訂10天後,將專利技術資料、圖紙及現有模具等交給新加坡某公司;新加坡某公司支付科技公司「入門費」人民幣5萬元。后因當地技術條件和科技公司的專利技術的具體工藝欠全面和完整,沒有生產出合格產品,雙方發生糾紛。經查,雙方的技術進出口合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批,屬於無效合同。
請問,該合同是否有效?
某化工技術開發公司向某農藥廠轉讓一項特殊技術秘密,雙方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農藥廠在使用該項技術秘密時,不得對該項技術秘密做任何技術改進。合同簽訂后,農藥廠一直按化工技術開發公司的要求使用該項技術秘密。但是1年後,為了進一步提高產品質量,農藥廠決定對該項技術做改進,並試行成功。化工技術開發公司得知后要求農藥廠承擔違約責任,但是農藥廠以合同中的限制約定無效而進行反駁。
請問,該限制約定有效嗎?
某商貿公司因經營需要租用了某商場的倉庫,約定每年租金5萬元,租賃期限1年。合同約定:「租賃期內若有人購買該房,承租方可優先購買,如不購買,出租方可向他人售出,承租方即刻讓出該房。」合同簽訂半年後,商場想將該倉庫轉賣,先通知了商貿公司,商貿公司明確表示不購買,然後轉賣給一物資公司,並對產權進行了合法移交。當物資公司敦促商貿公司騰出倉庫時,商貿公司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要求合同到期再搬出。物資公司提出商貿公司與商場簽訂的合同中已經約定不遵守「買賣不破租賃」的常規,要求商貿公司即可騰出倉庫。
請問,商貿公司應該騰出倉庫嗎?
某研究所與某玩具廠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作為專利權人的研究所將其某項專利技術許可玩具廠使用,合同同時註明了該專利的有效期限。玩具廠向研究所支付技術入門費5萬元后,研究所向玩具廠提供專利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負責技術培訓,解決生產中的技術問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研究所的該項專利權被中國專利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無效。雙方訂立的許可合同還有效嗎?玩具廠支付的入門費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