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加工厂与某饭店签订了一份绿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1个月后粮食加工厂将1吨绿豆运到该饭店,但是由于当时市场上绿豆价格波动极大,双方并未约定具体价款。粮食加工厂在约定日期将绿豆送到,饭店决定以合同签订时的每斤5元的价格进行支付。但是粮食加工厂提出,1个月内绿豆的价格突飞猛进,现在绿豆的价格是每斤8元,如果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支付价款,对自己来说太吃亏,坚决要求按现行市场价支付。双方对此争论不休,绿豆的价格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呢?
某蔬菜合作社与某饭店长期合作,双方新签订一份长期蔬菜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在10天内蔬菜合作社每天向饭店提供新鲜蔬菜500斤,饭店分3次支付价款。在合同履行第1天就出事了,蔬菜合作社给饭店运来500斤小白菜,饭店称蔬菜品种单一不是问题,但要求的是萝卜或者大白菜这样易清洗的蔬菜,而不是小白菜。蔬菜合作社称饭店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蔬菜合作社送来最新鲜的小白菜,不符合合同要求吗?
某燃料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煤气表购销合同,燃料公司向物业公司提供煤气表1000个,合同签订后当即履行。由于合同没有约定煤气表的等级,燃料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煤气表的等级比约定的等级高,公司损失近2万元。燃料公司1个月后发现了这一情况,要求物业公司补交2万元货款,物业公司以合同已经合理履行为由拒绝追加。双方争执不下,燃料公司发现物业公司还未安装这批煤气表,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物业公司的合同。
请问,该合同能撤销吗?
北京某电子科技公司与武汉某电器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电子科技公司销售给电器厂一批电脑芯片,金额共计20万元,合同还约定合同双方应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电器厂事后所购电脑芯片已经是市场的换代品,远不值20万元。电器厂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购销合同,但是电子科技公司称,应按合同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电器厂负责人称:“合同撤销了,其中的仲裁条款当然也无效。”该负责人的说法正确吗?
某外贸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合同约定,外贸公司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贸易公司负责在国内销售,贸易公司按批次交付货款。外贸公司运回第一批香烟,但是贸易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外贸公司同意。3个月后,贸易公司仍未支付货款。外贸公司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贸易公司称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他们拒绝支付货款。这份合同真的无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