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流公司长年在某汽修厂做汽车保养和修理,欠下修车费5万元。双方约定2005年10月归还,但是到期后物流公司称资金不足没有归还。物流公司从来没有拖欠过汽修厂任何费用,汽修厂于是称不着急并不急于要求其还钱。2006年底,物流公司迁移到外地,经汽修厂同意,物流公司将5万元债务转移给了原物流公司负责人赵某。2010年2月,汽修厂要求赵某还钱,赵某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称自己已没有还款义务。
请问,赵某的说法正确吗?
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某水泥厂与某搅拌站签订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半个月后,水泥厂将水泥运送到搅拌站,搅拌站先行支付3万元,其余7万元到货付款。半个月后,水泥厂如约将水泥运到搅拌站,搅拌站称他们已经将收货权转让给某建筑公司,水泥厂应将水泥运送到建筑公司。搅拌站负责人还称建筑公司收货后,搅拌站再付款给水泥厂。水泥厂认为搅拌站转让权利并没有进行通知,要求搅拌站当场收货验货。
请问,送货上门时才说收货人已改变,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