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于早上9点被发现死于自家书房之中,发现者是女佣阿莉,警方获得的信息如下:
1、死因:靠在椅子上,被人用利器从正面刺穿心脏,死前没有挣扎痕迹,致命伤口处没有大量血迹喷出,只有水迹,现场找不到凶器,也无法确认是何种凶器造成此类伤口,死于昨晚11点--12点之间;
2、现场环境:无物品遗失,房间整齐无打斗痕迹,死者的书桌上有一支没盖好盖的笔和未签批完的文件,水杯的水只检查出了安眠药的成分且浓度比较高;
3、管家刘云和女佣阿莉是情人,富豪知道此事却仍经常调戏阿莉和故意克扣刘云工资,但还是比其它地方的工资要高,导致刘云没有工资刚好够付母亲每月支付的医疗费用,无法转到更好的医院接受治疗,但刘云一直敢怒不敢言。昨天刘云母亲去世加上克扣工资问题与富豪吵了一架,今天早上准备拿到工资马上走人;
4、昨天晚上九点一个人背着一个不大的带门书柜的林二状态不是很好,脚步很重的样子,从大门到书房也就一百米左右,他已经满头大汗了,看起来很累,在书房停留一会便离开了。警方按例对林二进行询问,发现他哥林大昨天因为给其他客户送货,且都是急单,无奈才让生病的自己给富豪去送货,说完还把他哥昨天的送货单拿了出来,警方电话咨询了单据上的客人,确定都有在当天收到货物;
5、死者昨晚在十点钟左右待见了生意失败的好友王四,期间不断用语言侮辱王四,最后还甩给王四一千元,叫他回家种田。据了解,当初没有王四的倾囊相助,也就没有今天的富商。十点二十左右离开的王四在十点半又返回一次,说是回来找丢失的东西,最后离开时间没人注意到;
6、死者昨晚在十点半左右接见了合作商刘阿三,期间大吵了一架,十一点左右刘阿三怒摔门而去,但房内没有任何回应;
7、林大老婆在富豪公司上班,传闻富豪和林大的老婆关系不清,林大为此事多次与老婆争执,最后导致妻子自杀,林大为此有过两次自杀行为;
请问:凶手是谁,作案动机,用的是什么凶器?
[故事叙述]:公元2001年,1月2日,在A国A省A市A区,早上六点,公安局接到报警,清洁工李某说,本区的第一单元街上,一个下店上家,一楼开店二楼住宿平房小型餐厅内, 老板和老板娘死了,名字叫张大哥餐厅。
周警长,带领十名警员与相关人员,立案侦查,来到现场勘察,张某死在二楼1号房间的床上,1号房间的是关闭着没锁的, 王某死在房间外的走廊上,这是一个24小时营业的店,但是老板和老板娘,晚上到时间就睡觉或者在二楼休息。
由钱经理,带领其他员工继续值夜班,今天早上清洁工李某去二楼打扫卫生,才发现人死了,于是立刻报警。
[相关物证]:警察发现二楼死者张某隔壁2号房间的门是开着的,夫妻生的两岁半的孩子,在床上发烧,餐厅门口监控录像显示,昨晚只有1月1日早上八点,来应聘夜班的,赵某,昨天进去过二楼,找老板应聘厨师,死者现场留下的带血杀人刀,经鉴定就是这把刀杀的两名死者,刀把子上,检测出赵某的指纹,死者手机上,最后一通电话,通话记录是,与赵某的通话,时间是1月1日,晚上21点。
[法医验尸报告]:死者张某与死者王某,两人的死因是,被菜刀砍脖子至死,死亡时间是,1月2日凌晨一点到凌晨三点之间,胃中没有食物,没有中毒现象,没有别的疾病。
[房间结构]:下店上家,一楼是餐厅,带窗户就是那种让光进来白天省的开灯的设计,与厨房带窗户,一个侧所带窗户、所有窗户没上锁,十个桌子、20个椅子,2个冰箱、3个物品柜,2个灶具,大量食材,二楼一个侧所带窗户,1号房间和2号房间。
监控只能看到门外和直到一楼到上二楼那个楼梯。
[人物资料]:
张某40岁男,身高一米七,体重56公斤,B型血厅的老板,和老婆关系非要好
王某35岁女,身高一米七,体重54公斤,血型A,是张某的老婆,与老公关系非要好。
赵某26岁男,身高一米七,体重53公斤,血型B,赵某有盗窃前科自首,1千多个,追回98个,被判六年,盗窃金银器品,出狱1个月,没工作,有暴力倾向。
钱某34岁男,身高一米七,体重52公斤,血型B,餐厅的经理。
孙某30岁女,身高一米七,体重50公斤,血型B,餐厅的收银员。
冯某30岁男,身高一米八,体重60公斤,血型O,餐厅的服务员。
李某31岁男,身高一米八,体重60公斤,血型AB,餐厅的清洁工。
[人物口供]:
李某:今天早上六点,我去二层打扫卫生,发现人死了,所以立即报警,昨天凌晨左右忘记几点,好像是听到上面有一点动静,问了一问有事情吗,听到上面回复了一声没事,就没管了,没注意是不是老板的声音。
钱某:您好警察同志,坐下喝口茶,是这样昨天赵某应聘确实用过一把刀,现在不见了,所以应该凶器就是这把刀,当时比较忙,我就忘了把刀叫人收回去了,赵某可能直接给顺走了。
赵某:刀上有我的指纹是因为,我昨天应聘厨师时用的就是这把刀,昨天21点的电话是,张某说我休息一天之后,明天来上班,警察条子,老子他妈的没杀人呀,你他妈的不要认为我以前偷过东西,又来杀人了。
孙某:我是收银员,案发当时,我很忙什么也不知道,这事服务员冯某应该可以证明,小冯呀快过来和警察说说。
冯某:这事我能证明,孙某和我当时很忙的,孙某全程应该没时间去杀人,还有老板说下个月就要把这家餐厅给卖掉了。
A区公安局14天后,将案卷移交给A巿中级人民检查院复核,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决定不起诉赵某,无罪推定,赵某释放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