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了,家裡拜年的人不少,大年初一一家人出來吃飯。
出國留學的姐姐也回來了,一路上坐在我旁邊和我聊著天。
呀,酒店的柜子真好看,光亮的玻璃映著我和妹妹的鞋子,後邊姐姐的紅鞋也很好看。
服務員進來了,需要加餐具嗎?她問。
我說多加一套吧!媽媽在一旁攔住我,多要一套幹什麼浪費!我以為是姐姐和別人共用一套便也沒多問。
晚上姐姐走了。我們回到家裡我和媽媽聊著天。
「姐姐還是那麼好看!」我說。
媽媽愣了一會兒說「是啊,真是可惜了這個人了。」
某物資公司委託某冶金公司聯繫購進1萬噸螺紋鋼,雙方約定居間介紹費20萬元,經冶金公司聯繫,某礦產公司與物資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同日,物資公司就居間服務內容補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約定:由冶金公司中介物資公司認購的礦產公司螺紋鋼1萬噸,物資公司應在貨到1個月內,按每噸100元付給冶金公司中介服務費。後來由於種種原因,礦產公司沒有履行合同。冶金公司要求支付服務費,物資公司稱原來簽訂的購銷螺紋鋼合同沒有履行,居間協議自然無效。冶金公司的要求正當嗎?物資公司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