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裝公司與某貨倉簽訂倉儲合同,合同約定貨倉為服裝公司儲存10萬件皮衣,服裝公司交納1萬元倉儲費,倉儲期間至11月底。合同中,服裝公司指明了皮衣的質量、包裝、標記等。合同簽訂以後,服裝公司將皮衣運至貨倉並交納了倉儲費,貨倉收貨驗收后,向服裝公司簽發了倉單。11月初,某百貨商場向服裝公司訂購10萬件皮衣,服裝公司將倉單背書交給百貨商場,並在事後通知了倉庫。當百貨商場持倉單向貨倉取貨時,貨倉以百貨商場不是合法的倉單持有人為由,拒絕交付皮衣。倉單轉讓需要其他手續嗎?
某物業公司與某安裝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安裝公司為物業公司安裝、調試某特種設備,合同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應向守約方支付15%的違約金。後來,物業公司在未經安裝公司的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尋找單位安裝,並以定做人任意解除權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願意按照合同金額10%賠償安裝公司損失。安裝公司不同意,要求物業公司支付合同金額15%作為違約金。物業公司關於定做人任意行使單方合同解除權的說法正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