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向李某借款2萬元,未寫借條,僅通過微信轉賬,轉賬備註「急用」。到期后張某未還款,李某起訴要求還款,但張某辯稱該轉賬是「李某歸還之前的借款」。請問,李某的主張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A、不能,沒有借條,無法證明借貸關係
B、不能,轉賬備註未寫「借款」,證據不足
C、能,微信轉賬記錄可作為借貸關係的證據
D、能,張某需證明轉賬是「還款」,否則承擔不利後果
黃某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督促陳某返還借款。送達支付令時,陳某拒絕簽收,法官遂進行留置送達。12天後,陳某以已經歸還借款為由向法院提起書面異議。黃某表示希望法院徹底解決自己與陳某的借款問題。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甲對乙提起的返還借款的訴訟,就乙向甲借款事實的證明,根據民事訴訟理論,下列哪一選項屬於直接證據?
胡某於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萬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雙方商議再借100萬元,期限3年。兩筆借款均先後由王某保證,未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討。胡某僅於2010年2月歸還借款100萬元。關於胡某歸還的100萬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某商貿公司因為資金周轉出現困難,決定向某諮詢公司借款5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由諮詢公司支付100萬元給商貿公司,商貿公司2個月後歸還借款,並附加銀行同期利息。合同生效后,諮詢公司交付了支票,但是2個月後商貿公司一直以種種借口未按合同約定歸還借款及利息。諮詢公司也面臨資金問題,與商貿公司協商,但沒有結果,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貿公司返還其借款50萬元,並支付銀行同期利息。是借款合同被人民法院確認為無效合同,商貿公司依無效合同佔用諮詢公司大量資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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