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應由公安局承擔,因為付某是在執行職務
B、應由付某賠償,因為其作為刑事警察,無治安管理職權,且這一行為發生在下班期間
C、應由公安局承擔,因付某的行為屬於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情形
D、應由付某賠償,因為其行為屬於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胡某於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萬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雙方商議再借100萬元,期限3年。兩筆借款均先後由王某保證,未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討。胡某僅於2010年2月歸還借款100萬元。關於胡某歸還的100萬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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